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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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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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11條,警政署設有政風室,並且置主任一人,職務等級介於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間。政風室的主要職責是依法辦理政風相關事務。此外,其他所需的工作人員則根據該條例所規定的員額進行派充。 這表示警政署在處理政風事務時,需有專門的政風室,由一位主任負責。主任的職位級別介於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間,這取決於該人員的資歷和相關經驗。同時,根據法規,政風室還需要其他工作人員的支援,這些人員的數量應按照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所規定的員額進行派任。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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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