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12條,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所列出的官等職等人員,除了警察官之外,其職務所適用的職系,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的規定來進行選用。 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官缺及職缺應依專長及執行業務需要,由有關機關主管或非議政機關,就具備應考資格及報考資格之人員進行考試或其他適當方式,選任或委任到相對應的職位。根據這個法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12條所提到的官等職等人員,他們的選用規則就是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規定進行的。 例如,如果內政部警政署需要選任一位具有特定專長的人員,來擔任組織條例中所列出的官等職等之一,則可以透過考試或其他適當方式來進行選拔。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人選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和能力,並符合該職位的需求。
- 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條文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