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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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為業務需要,得設外事警官隊或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或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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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第13條的規定,內政部警政署為了處理業務需要,可以設立外事警官隊或各種委員會。所需的工作人員,可以從內政部警政署的員額內派充或調兼。這就表示,內政部警政署在進行組織安排時,可以安排相關的隊伍或委員會,並且可以調派或者調兼人員來擔任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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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