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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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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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1 條規定,本會所需經費應由直轄市政府地政機關、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這意味著該委員會的財務資源來自於地方政府的預算,由地政機關或縣(市)政府進行編列並提供支持。根據最新修訂的相關法規,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需要足夠的經費來支持其運作和評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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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