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3條,該學校設置了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和圖書館等機構,每個機構都負責相應的事務。此外,各機構還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分組辦事。 參考資料: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及畢業生(員)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有關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圖書館:掌理有關圖書館管理事項。 前項各處得分組辦事。
立法理由參照專科學校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設各單位及其掌理事項。
參照專科學校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設各單位及其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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