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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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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及畢業生(員)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有關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圖書館:掌理有關圖書館管理事項。
  2. 2.前項各處得分組辦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3條,該學校設置了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秘書室、科學實驗室和圖書館等機構,每個機構都負責相應的事務。此外,各機構還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分組辦事。 參考資料: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1

(0770416 制定)

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及畢業生(員)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有關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圖書館:掌理有關圖書館管理事項。   前項各處得分組辦事。

立法理由參照專科學校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設各單位及其掌理事項。

  • 鑑定名詞
(0770416 制定)

參照專科學校法第十條及第十三條規定設各單位及其掌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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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及畢業生(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