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得視實際需要分設有關科、班;並得層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設立分部。
該條規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分設有關科目和班級,並且可以報請內政部和教育部核准設立分部。這意味著學校可以根據需求設立不同的科目和班級,並且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在其他地區設立分部。然而,該條並未具體提到設立分部的條件和程序,需要參考相關的內政部和教育部法規或政策文件以了解詳細的規定。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分設有關科、班;並得層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設立分部。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特殊任務,得分別設置有關科,以利教學。 二、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警察學校設警員班及預備班。」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市),為應警察員額需求,得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三、運用部分警察單位現有設施,得層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設立分部,共同完成警力擴編計畫,而由本校統籌各分部之教學。
一、為因應特殊任務,得分別設置有關科,以利教學。 二、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警察學校設警員班及預備班。」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市),為應警察員額需求,得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三、運用部分警察單位現有設施,得層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設立分部,共同完成警力擴編計畫,而由本校統籌各分部之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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