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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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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得視實際需要分設有關科、班;並得層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准設立分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該條規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分設有關科目和班級,並且可以報請內政部和教育部核准設立分部。這意味著學校可以根據需求設立不同的科目和班級,並且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在其他地區設立分部。然而,該條並未具體提到設立分部的條件和程序,需要參考相關的內政部和教育部法規或政策文件以了解詳細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0770416 制定)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分設有關科、班;並得層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設立分部。

立法理由一、為因應特殊任務,得分別設置有關科,以利教學。   二、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警察學校設警員班及預備班。」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市),為應警察員額需求,得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三、運用部分警察單位現有設施,得層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設立分部,共同完成警力擴編計畫,而由本校統籌各分部之教學。

  • 名詞
(0770416 制定)

一、為因應特殊任務,得分別設置有關科,以利教學。   二、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警察學校設警員班及預備班。」同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市),為應警察員額需求,得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三、運用部分警察單位現有設施,得層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設立分部,共同完成警力擴編計畫,而由本校統籌各分部之教學。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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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校得視實際需要分設有關科、班;並得層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設立分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