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警監;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警監或警正。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5 條,該條例訂定了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的校長和教育長的職責。根據該條例,該校應有一名校長,負責綜理校務,並且是一位警監級警察。同時,該校應有一名教育長,根據校長的命令協助管理校務,並且也是一名警監或警正級警察。這些職位的任命和責任將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警監;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警監或警正。
立法理由置校長、教育長之官等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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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校長、教育長之官等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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