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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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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警監;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警監或警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5 條,該條例訂定了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的校長和教育長的職責。根據該條例,該校應有一名校長,負責綜理校務,並且是一位警監級警察。同時,該校應有一名教育長,根據校長的命令協助管理校務,並且也是一名警監或警正級警察。這些職位的任命和責任將根據該法規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立法沿革 1

(0770416 制定)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警監;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警監或警正。

立法理由置校長、教育長之官等及職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70416 制定)

置校長、教育長之官等及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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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5 條規定:「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警監;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警監或警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