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6條規定了警察專科學校教職人員的聘任及各科、班、分部的主任職位。根據該條第1款,學校的教職人員包括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數量介於20人至46人之間。其中,教官則包括40人至94人之間,其中一人可以列為警正或警監,9人至22人可以列為警正,13人至31人可以列為警佐或警正,其餘為警佐。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進行聘任。 根據該條第2款,學校的各科、班、分部都設有主任一職,由教授、副教授或警正以上教官兼任。這些主任的具體人選可以依照教育人員的職位水平來進行選擇,例如教授、副教授或警正。 參考資料: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31)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73)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二十人至四十六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教官四十人至九十四人,其中一人得列警正或警監,九人至二十二人,得列警正,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得列警佐或警正;餘警佐。 本校各科、班及分部各置主任一人,由教授、副教授或警正以上教官兼任之。
立法理由一、置各級教師並規定其聘任資格以及教官之員額及官等。 二、教官人數多達九十四人,以一人為警監,負責協調、督導之工作。 三、各科、班及分部之主任係採兼任,以精簡員額。
一、置各級教師並規定其聘任資格以及教官之員額及官等。 二、教官人數多達九十四人,以一人為警監,負責協調、督導之工作。 三、各科、班及分部之主任係採兼任,以精簡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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