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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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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二十人至四十六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教官四十人至九十四人,其中一人得列警正或警監,九人至二十二人,得列警正,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得列警佐或警正,餘警佐。
  2. 2.本校各科、班及分部各置主任一人,由教授、副教授或警正以上教官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6條規定了警察專科學校教職人員的聘任及各科、班、分部的主任職位。根據該條第1款,學校的教職人員包括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數量介於20人至46人之間。其中,教官則包括40人至94人之間,其中一人可以列為警正或警監,9人至22人可以列為警正,13人至31人可以列為警佐或警正,其餘為警佐。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進行聘任。 根據該條第2款,學校的各科、班、分部都設有主任一職,由教授、副教授或警正以上教官兼任。這些主任的具體人選可以依照教育人員的職位水平來進行選擇,例如教授、副教授或警正。 參考資料: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90031)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30073)

立法沿革 1

(0770416 制定)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二十人至四十六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教官四十人至九十四人,其中一人得列警正或警監,九人至二十二人,得列警正,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得列警佐或警正;餘警佐。   本校各科、班及分部各置主任一人,由教授、副教授或警正以上教官兼任之。

立法理由一、置各級教師並規定其聘任資格以及教官之員額及官等。   二、教官人數多達九十四人,以一人為警監,負責協調、督導之工作。   三、各科、班及分部之主任係採兼任,以精簡員額。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法規
(0770416 制定)

一、置各級教師並規定其聘任資格以及教官之員額及官等。   二、教官人數多達九十四人,以一人為警監,負責協調、督導之工作。   三、各科、班及分部之主任係採兼任,以精簡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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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6 條規定:「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二十人至四十六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教官四十人至九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