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主任五人,警正,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警正;編審二人,技正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長六人至十二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警佐,其中五人得列警正,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四人至八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僱用。
根據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7條,該校的職位分布如下: - 主任秘書一人,職位為警正或警監。 - 主任五人,職位為警正。其中三人的職務可以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 秘書一人,職位為警正。 - 編審二人,技正二人。他們的職務可以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 組長六人至十二人,職位為警佐或警正。 - 組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職位為警佐。其中五人可以列警正,兩人的職務可以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四人至八人的職務可以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 技士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的職務可以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 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 雇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僱用。 以上是根據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7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 參考資料: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本校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主任五人,警正,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一人,警正;編審二人,技正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長六人至十二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二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警佐,其中五人得列警正,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四人至八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十六人至二十人,僱用。
立法理由一、本校各單位主管之官等均為警正,主任秘書為本校之幕僚長,職司統籌協調業務,官等宜規定為警正或警監。 二、秘書、編審、技正等之職務名稱、官職等及員額均依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之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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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各單位主管之官等均為警正,主任秘書為本校之幕僚長,職司統籌協調業務,官等宜規定為警正或警監。 二、秘書、編審、技正等之職務名稱、官職等及員額均依各省市警察學校組織通則之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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