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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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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並以醫師一人兼任主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士三人或四人;藥劑生、護士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藥師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8條的規定,該校應設立醫務室,負責處理保健和醫療事宜。醫務室應置2至3名醫師,職務級別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8職等,若有需要時可以按照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聘用醫師,並且其中一人擔任主任的職務;此外,還應該有1至2名藥師或藥劑師、3至4名護士。藥師或藥劑師的職務級別列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而護士的職務級別列委任第3職等至第5職等。藥師的職務級別則列委任第5職等或薦任第6職等至第7職等。

立法沿革 1

(0770416 制定)

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規定聘用之,並以醫師一人兼任主任;藥師或藥劑生一人或二人,護士三人或四人;藥劑生、護士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藥師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立法理由本校為因應學生保健、醫護事項,設醫務室置醫師、藥師、藥劑生、護士,並規定其官職等及員額。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0770416 制定)

本校為因應學生保健、醫護事項,設醫務室置醫師、藥師、藥劑生、護士,並規定其官職等及員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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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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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8 條規定:「本校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醫師二人或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