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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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則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警察官外,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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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10條的規定,該通則所列有官等職等人員,除了警察官之外,其他職位都需要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而該通則中所提到的職系適用則是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第8條的規定來進行選用。 例如,如果有一位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的人想要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擔任非警察官職位,那麼他就需要依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的相關規定,通過該職位所適用的職系選用程序,才能夠被合法任用。
- 公務人員任用法法規
- 第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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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