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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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總隊為負責中央憲政機關首長安全警衛事項,得設警官隊,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各警官隊均冠以隊次。 警官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至五人,組長四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或警正;組員四十四人至二百二十人,警佐,其中十四人至七十三人得列警正;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一人至三人,僱用。 前項組員之職務列警正者,不得超過組員實用員額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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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9條,保安警察總隊負責中央憲政機關首長的安全警衛事項。該條規定總隊內可設置警官隊,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報請行政院核定。各警官隊均有自己的隊次。 警官隊包括一名隊長(警正)、一至五名副隊長(警佐或警正)、四至二十名組長(警佐或警正),組員人數為四十四至二百二十人(警佐),其中十四至七十三人可列為警正。此外,該隊還應聘一至兩名技士(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一至三名辦事員(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和一至三名雇員。 根據該條第4項規定,組員中擔任警正職務的人數不得超過組員實用員額的三分之一。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通則第9條 (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ct?xItem=59932&ctNode=1796&mp=1)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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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