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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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總隊為便於執行任務,得視勤務需要,設三至十二大隊,每大隊設三至五中隊,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之。各大隊、各中隊均冠以隊次。 大隊置大隊長一人,警正;副大隊長一人,督察員一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務員一人,總務員一人,保防管理員一人,均警佐;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一人或二人,僱用。 中隊置中隊長一人,副中隊長一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務員一人至三人,分隊長三人或四人,均警佐;技佐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警務佐一人,小隊長九人至十二人,隊員八十人至一百四十四人,均警佐;雇員一人或二人,僱用。各中隊必要時得直屬於總隊部。 各大隊、各中隊有關人事、會計事項,均由各該總隊人事室、會計室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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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8條的規定,保安警察總隊可以根據勤務需要設置三至十二大隊,每大隊則設有三至五中隊。各大隊和中隊的職位稱號以隊次命名。 大隊的組織包括大隊長(警正)、副大隊長(警佐或警正)、督察員(警佐或警正)、警務員(警佐)、總務員(警佐)、保防管理員(警佐)、技士(職務列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辦事員(職務列委任第三至第四職等)、雇員(僱用)。 中隊的組織包括中隊長(警佐或警正)、副中隊長(警佐或警正)、警務員(一至三人)、分隊長(警佐,三至四人)、技佐(職務列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警務佐(小隊長,九至十二人)、小隊員(八十至一百四十四人,均為警佐)、雇員(僱用)。如果必要,各中隊可以直屬於總隊部。 各大隊和中隊的人事、會計事項由各該總隊的人事室、會計室兼辦。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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