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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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總隊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拱衛中央憲政機關,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事項。 二、國營與國、省 (市) 合營及特定事業機構之安全維護事項。 三、海關安全維護、配合查緝巡邏及安全檢查事項。 四、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外事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各保安警察總隊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設立。 各保安警察總隊應於總隊前冠以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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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 2 條,保安警察總隊的職責包括以下事項: 一、拱衛中央憲政機關,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事項。 代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負責維護中央憲政機關的安全,並準備應對突發事件,同時協助地方維護治安的事項。 二、國營與國、省 (市) 合營及特定事業機構之安全維護事項。 負責維護國營、國家與省 (市) 合營公司以及特定事業機構的安全。 三、海關安全維護、配合查緝巡邏及安全檢查事項。 協助海關進行安全維護工作,支援查緝行動並參與巡邏活動,同時負責進行安全檢查。 四、保安警察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外事事項。 負責調度保安警察的警力派遣,進行勤務規劃、訓練和督導,同時處理與保安警察業務相關的刑事和外事事項。 五、其他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處理其他相關的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和秩序維護等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保安警察總隊的職責主要包括保護中央憲政機關、維護國營與國、省 (市) 合營及特定事業機構的安全,海關安全維護、配合查緝巡邏及安全檢查,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以及與業務有關之刑事、外事事項,以及其他相關的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
- 查緝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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