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3

快速跳轉

保安警察總隊得視業務需要,設警務組、督訓組、安檢組、後勤組、秘書室、保防室及勤務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3條,保安警察總隊可根據業務需要設立警務組、督訓組、安檢組、後勤組、秘書室、保防室和勤務指揮中心,並負責相應的事項。這些組織內容的具體運作方式和職責,需要參考相關的內規或指引文件以瞭解更多細節。 例如,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組織規程,該規程可能包含有關各組的組織架構、工作職掌和人事安排等細節。此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的官方網站上也可能提供相關的資訊和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 3 條規定:「保安警察總隊得視業務需要,設警務組、督訓組、安檢組、後勤組、秘書室、保防室及勤務指揮中心,分別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