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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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總隊得視業務需要,設警務組、督訓組、安檢組、後勤組、秘書室、保防室及勤務指揮中心,分別掌理前條第一項所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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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3條,保安警察總隊可根據業務需要設立警務組、督訓組、安檢組、後勤組、秘書室、保防室和勤務指揮中心,並負責相應的事項。這些組織內容的具體運作方式和職責,需要參考相關的內規或指引文件以瞭解更多細節。 例如,可以參考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組織規程,該規程可能包含有關各組的組織架構、工作職掌和人事安排等細節。此外,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的官方網站上也可能提供相關的資訊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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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