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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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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警監或警正;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主任秘書一人,均警正或警監;組長二人至四人,主任三人,秘書一人至三人,督察一人至五人,均警正;督察員二人至十人,警佐或警正;組員二十四人至七十人,警佐,其中五人至十五人得列警正,三人至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六人至十八人職務得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雇員八人至二十人,僱用。 前項組員之職務列警正者,不得超過組員實用員額五分之一;列薦任各職等者,不得超過組員實用員額八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4條,保安警察總隊的組織架構如下: 1. 總隊長(組織最高主管):一人,警監或警正級別。 2. 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監級別。 3. 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級別。 4. 組長:二人至四人,警正級別。 5. 主任:三人,警正級別。 6. 秘書:一人至三人,警正級別。 7. 督察:一人至五人,警正級別。 8. 督察員:二人至十人,警佐或警正級別。 9. 組員:二十四人至七十人,警佐級別。其中,五人至十五人可以列為警正職務,三人至八人可以列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六人至十八人可以列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0. 技士:一人,職務列為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11. 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12. 辦事員: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為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13. 雇員:八人至二十人,僱用。 組員職務如果列為警正,不得超過組員實用員額的五分之一;如果職務列為薦任各職等,不得超過組員實用員額的八分之一。 參考資料: -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 內政部警政署薦任公務人員任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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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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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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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 4 條規定:「保安警察總隊置總隊長一人,警監或警正;副總隊長一人或二人,主任秘書一人,均警正或警監;組長二人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