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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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總隊得設醫務室,掌理有關保健、醫護事項,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醫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聘用之;藥師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護士一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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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5條,保安警察總隊可以設立醫務室,負責處理相關的保健和醫療事項。醫務室的組織中,可以設有一名主任,職位等級為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可以設有一至兩名醫師,職位等級為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必要時可以根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的規定進行聘用;可以設有一名藥師,職位等級為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可以設有一至三名護士,職位等級為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這意味著保安警察總隊在組織中可以有專門的醫務室,負責保健和醫療相關事項。醫務室的組織中會有主任、醫師、藥師和護士等職位,他們的職位等級根據薦任或委任等級來進行安排。例如,醫務室可以有一位薦任第八職等的主任,以及一至兩位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的醫師,並且可能根據需要聘用人員。 這些規定是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制定的,該通則是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的權限制定的。
-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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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