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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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警察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各總隊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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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第6條,保安警察總隊設有人事室,並設有一位主任,該職務的列選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人事室所需的工作人員,應根據每個總隊所定的人數配置,從各總隊的定員範圍內調派人員擔任相關職務。 備註:參考資料為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最新修訂日期需查閱官方文件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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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