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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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有關人事、會計、總務事項,由內政部指定人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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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8 條,本委員會的人事、會計、總務事項由內政部指定的人員兼辦。這表示內政部將指派相應的人員負責處理委員會內部的人事任免、會計業務以及其他總務事項。然而,我無法提供該法規的具體範例或相關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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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