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7 條
快速跳轉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內政部名義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時,必須以內政部的名義進行,以示行政機關的授權和負責。這意味著委員會成員不能自行以個人身份或其他機構的名義行文,而必須代表內政部進行相關的行文工作。在這種情況下,委員會成員必須確保所有對外行文均經內政部的審核和授權,以保證行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