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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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工作人員除專任人員外,均為無給職,但得按規定酌支研究費或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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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該委員會的工作人員除專任人員外,都是無給職的。然而,按照規定,這些工作人員可根據需要酌情支付研究費用或交通費用。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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