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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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會議,每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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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規定,該委員會的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一次,但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這意味著委員會會議的次數應該是定期召開,每月至少一次,但在有必要時可以額外召開臨時會議。根據這條規定,委員會應該要確保定期召開會議,以便討論相關事務和做出相應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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