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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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兼任研究員八人,辦理總報告書編排之設計及整理工作。專任研究員七人,辦理總報告書編撰、資料分析、圖表繪製及核校等工作。約雇人員三人,辦理文書打繕、印製分發等工作。專、兼任研究員由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約僱人員由內政部約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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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規定,該委員會的組成如下: - 兼任研究員八人:負責總報告書編排的設計和整理工作。 - 專任研究員七人:負責總報告書的編撰、資料分析、圖表繪製和核校等工作。 - 約雇人員三人:負責文書打繕、印製分發等工作。 專、兼任研究員由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約僱人員由內政部約僱。 根據這些規定,委員會成員的職責和工作分工明確。兼任研究員主要負責總報告書的編排設計和整理工作,專任研究員負責編撰報告書、分析資料、繪製圖表以及核對校對等工作,而約雇人員則負責文書處理和印刷發放等事務。兼任研究員和專任研究員的聘任由內政部和行政院主計處共同協商遴聘,而約僱人員則由內政部進行約僱。 這些規定確保了委員會成員的選任程序合法適當,並明確了他們的職責範圍,從而保證了總報告書的編纂工作的順利進行。
- 核名詞
- 會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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