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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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及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戶政司長兼任,委員九至十三人,均由內政部及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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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該委員會由召集委員和委員組成。召集委員有兩人,分別由內政部政務次長和行政院主計處副主計長兼任。執行秘書則由內政部戶政司長兼任。委員則有九至十三人,都是由內政部和行政院主計處會銜遴聘。具體的遴聘方式和標準並未在這條法條中詳細規定。 這個法條的相關資料來源包括中華民國七十九年臺閩地區戶口及住宅普查總報告書編審委員會組織規程本身以及相關政府部門的文件和任命公告。
- 會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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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