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根據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1條,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以及工作人員都是無給職的,不會獲得任何薪酬。然而,如果有非本機關的人兼任委員職務,則可以根據規定支付交通費用。這表示除了內政部的員工外,如果有其他機關的人同時擔任委員職位,他們有資格獲得交通費用的支付。而這也符合該規程所預期的「無給職」原則,以確保委員會的成員都是基於公共利益而參與審議工作,而不是出於個人利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