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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3.03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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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關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二、關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失效或撤銷徵收案件。 三、關於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四、關於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五、關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失效或撤銷區段徵收案件。 六、關於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案件。 七、關於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案件。 八、關於本條例第五十八條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九、其他依法辦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或區段徵收相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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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本部主任秘書。 二、本部地政單位主管。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本部營建署等相關業務主管。 四、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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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地政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地政司人員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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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或有第八條自行迴避之情形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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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需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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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審議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區段徵收有關案件,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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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時,得邀請需用土地人或與徵收業務有關機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前項同一案件人員為多數人時,僅得指定二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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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由本機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2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3.03,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