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開會時,得邀請需用土地人或與徵收業務有關機關、人員列席說明,並於說明後退席。 前項同一案件人員為多數人時,僅得指定二人以下之代表列席。
根據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規定,當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開會時,可以邀請需要使用土地的人或與徵收業務有關的機關和人員出席並進行說明,待說明結束後即退席。同一案件的人員多於一人時,僅能指派二人以下的代表出席。這樣的安排確保了相關利害關係人的陳述和意見可以被納入審議的過程中,並充分尊重他們的權益。 參考資料: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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