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
根據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8條,具有利害關係之委員應自行迴避對相關議案的審議。具體適用情形可參照最新施行的行政程序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以確定具有利害關係的委員需要迴避的內容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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