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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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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審議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區段徵收有關案件,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該委員會在審議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或區段徵收相關案件時,可以派遣委員或請業務相關機關指派人員進行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核。這意味著該委員會在審議徵收案件時,可以進行相關的調查和審核工作,以確保對徵收案件有全面的了解。這樣做有助於提供更具參考價值的裁決和判決,並保障徵收程序的適法性。

  • 改良物名詞
  • 徵收名詞
  • 區段徵收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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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規定:「本會為審議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或區段徵收有關案件,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