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為審議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或區段徵收有關案件,得推派委員或商請業務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審核。
根據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7條,該委員會在審議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或區段徵收相關案件時,可以派遣委員或請業務相關機關指派人員進行實地調查,或組成專案小組進行審核。這意味著該委員會在審議徵收案件時,可以進行相關的調查和審核工作,以確保對徵收案件有全面的了解。這樣做有助於提供更具參考價值的裁決和判決,並保障徵收程序的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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