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需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根據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該委員會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能開會。且在出席的委員中,必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可作出決議。然而,若出席會議的委員有由於身故原因無法親自出席,則可指派代表出席,這些指派的代表也會被列入出席人數,並可以參與會議中的發言和表決。 根據資料,組織規程中的第6條為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的規定,確定了開會、決議和委員出席的相關規定。根據規程,開會時需要出席委員的過半數,並且需要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能作出決議。此外,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然而,如果委員無法出席,例如因為身故,則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會議,這些指派的代表將被列入出席人數並可以參與會議中的發言和表決。 參考資料: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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