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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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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需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如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前項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該委員會開會時必須有過半數的委員出席方能開會。且在出席的委員中,必須獲得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可作出決議。然而,若出席會議的委員有由於身故原因無法親自出席,則可指派代表出席,這些指派的代表也會被列入出席人數,並可以參與會議中的發言和表決。 根據資料,組織規程中的第6條為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的規定,確定了開會、決議和委員出席的相關規定。根據規程,開會時需要出席委員的過半數,並且需要得到出席委員過半數的同意方能作出決議。此外,委員應該親自出席會議。然而,如果委員無法出席,例如因為身故,則可以指派代表出席會議,這些指派的代表將被列入出席人數並可以參與會議中的發言和表決。 參考資料: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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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規定:「本會需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並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