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每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或有第八條應自行迴避之情形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根據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該委員會每個月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在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或存在應自行迴避的情況下,由出席的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例如,在某次會議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其他出席的委員根據規程選舉出一位委員擔任主席,代替主任委員主持會議的進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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