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地政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地政司人員調兼之。
根據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該委員會在組織上設有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兼任,負責綜理會務。此外,該委員會還會有一些工作人員,這些人員都是由內政部部長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的人員進行調兼。具體人數則根據需要而定。目的是確保該委員會的運作得以有效進行。 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相關的例子。假設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兼任的執行秘書從事其他重要工作,無法親自參與該委員會的會議,因此根據該規程第 4 條的規定,內政部部長可以調派地政司的其他工作人員擔任執行秘書的職務,以確保委員會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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