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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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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地政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部長就本部地政司人員調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該委員會在組織上設有執行秘書一人,由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兼任,負責綜理會務。此外,該委員會還會有一些工作人員,這些人員都是由內政部部長根據內政部地政司的人員進行調兼。具體人數則根據需要而定。目的是確保該委員會的運作得以有效進行。 我們可以舉一個與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相關的例子。假設內政部地政司司長兼任的執行秘書從事其他重要工作,無法親自參與該委員會的會議,因此根據該規程第 4 條的規定,內政部部長可以調派地政司的其他工作人員擔任執行秘書的職務,以確保委員會的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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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地政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本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