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簡稱本部) 常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派兼或遴聘之: 一、本部主任秘書。 二、本部地政單位主管。 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法務部、本部營建署等相關業務主管。 四、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根據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該委員會的組成包括以下成員: 1. 主任委員: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兼任。 2. 其他委員:由內政部遴聘或派兼下列人員擔任: a) 內政部主任秘書。 b) 內政部地政單位主管。 c)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環境保護署、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計處、法務部、內政部營建署等相關業務主管。 d) 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 委員的任期為兩年,期滿後可以續聘。代表機關出任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當第一項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以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參考資料: 1.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 2. 相關法律法規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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