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關於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二、關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失效或撤銷徵收案件。 三、關於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四、關於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五、關於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失效或撤銷區段徵收案件。 六、關於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案件。 七、關於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準用徵收規定取得地上權案件。 八、關於本條例第五十八條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 九、其他依法辦理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或區段徵收相關案件。
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規定本會掌理一系列關於土地徵收或土地改良物徵收的審議事項。這包括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徵收失效或撤銷徵收案件、申請收回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申請區段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區段徵收失效或撤銷區段徵收案件、申請一併徵收殘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依據第57條取得地上權案件、依據第58條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案件,以及其他相關徵收或區段徵收案件。 根據內政部新聞稿,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的設立是為了確保土地徵收事項的公正審議,並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議與判決。委員會成員由內政部指派,包括法官、律師、專家學者等。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申請徵收土地的案件,該委員會將審議該申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並根據相關法規決定是否核准徵收。同樣地,如果有一個申請撤銷徵收的案件,該委員會將審議該撤銷申請的理由和依據,並根據法規決定是否同意撤銷徵收。因此,該法規是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進行審議和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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