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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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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屬本機關之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研究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執行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9條,該會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皆為無給職的人員。然而,非屬本機關之人員則可以根據規定獲得支給交通費或研究費。根據此規程的範例,如果委員或者執行秘書需要參加該會堂會議,他們可以按照相關標準獲得交通費用來支付出行費用。另外,如果他們需要進行相關研究或調查,也可以根據規程獲得研究費用。可是,具體金額以及申請程序等具體細節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實施細則或公告。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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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規定:「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之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研究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