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04.21
廢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由本署主管刑事業務副署長擔任,並兼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有關業務;置幹事六人至八人,由本署就所屬機關現有員額中調兼之。
本會每二星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本會召開審議會議時,得通知原提報或原認定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本會決議事項依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處理。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署名義行之。
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非屬本機關之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研究費。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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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04.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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