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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04.21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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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 (以下簡稱本署) 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五條第五項規定,設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審議流氓聲明異議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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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由本署主管刑事業務副署長擔任,並兼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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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有關業務;置幹事六人至八人,由本署就所屬機關現有員額中調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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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二星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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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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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屬本機關之人員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研究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全文共 10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04.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