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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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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有關業務;置幹事六人至八人,由本署就所屬機關現有員額中調兼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3條,該規定設有執行秘書和幹事。執行秘書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兼任,負責辦理有關業務。幹事則有六至八人,由本署根據現有員額調配兼任。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該規程組織規定了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分配。該委員會由執行秘書和幹事組成,執行秘書由刑事警察局局長兼任,負責指派和監督有關業務的執行,幹事則由本署調配兼任。這些組成成員的任命和職責的分配是根據內政部組織法和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條例的相關規定來進行的。具體的任命和調配程序可以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內政部警政署內部的組織規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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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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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規定:「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刑事警察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有關業務;置幹事六人至八人,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