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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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由本署主管刑事業務副署長擔任,並兼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遴聘之,任期一年,期滿得予續聘。 前項委員中社會公正人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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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個問題涉及到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的法規解釋。根據該條規定,異議審議委員會由七人至十一人組成,其中一人由本署主管刑事業務副署長擔任並兼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署長遴聘。 根據我的參考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在處理流氓事件時成立異議審議委員會屬於其職權範疇。委員的任期為一年並可續聘。另外,該條規定中指出,社會公正人士在委員中所佔的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額的五分之二。 資料來源: - 內政部警政署。[流氓初審會議作業實施要點](https://www.npa.gov.tw/NPAGip/wSite/lp?ctNode=11499&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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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