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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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二星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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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該會議每兩星期召開一次,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若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則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位委員擔任主席。根據這一條規定,該會議具有固定的召開頻率,並且主席的職位由主任委員擔任,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人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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