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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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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二星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該會議每兩星期召開一次,並且在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若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則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位委員擔任主席。根據這一條規定,該會議具有固定的召開頻率,並且主席的職位由主任委員擔任,若主任委員無法出席,則由主任委員指派一人擔任主席。 參考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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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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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規定:「本會每二星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