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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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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該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在作出決議時,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為準。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和決策的合法性。相關規程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內政部相關文件或法規,需要進一步確認以對該規定進行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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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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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規定:「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