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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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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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第5條,該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在作出決議時,決議事項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為準。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委員會的正常運作和決策的合法性。相關規程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內政部相關文件或法規,需要進一步確認以對該規定進行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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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