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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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各盟盟長,綜理盟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蒙古各盟備兵札薩克,照舊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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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10條,蒙古各盟的盟長負責綜理盟務,並監督所屬的職員和機關。另外,蒙古各盟還要設置備兵札薩克。具體來說,這意味著盟長有權力管理盟務,包括指揮盟部的各項工作,同時也負責監督所屬的職員和機關。另外,為了保障蒙古盟的安全,在每個盟都要設置備兵札薩克,以應對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例如,蒙古盟長可以制定和執行各項政策,並監督盟部內的各個部門的運作。同時,備兵札薩克可以提供額外的軍事支援和保障,以確保盟部的安全和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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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