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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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各盟副盟長,輔佐盟長處理盟務。 盟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盟長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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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11條規定,蒙古各盟副盟長為蒙古盟部旗的組織法定職位,主要協助盟長處理盟務。當盟長因事故等原因無法履行職務時,則由副盟長代理其職務。這意味著副盟長在盟長無法履行職務期間,具有代理盟長職務的權限。從了解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找到特定與該條款有關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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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