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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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長得用隨行秘書一人或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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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14條的規定,盟長有權利聘用一至兩名隨行秘書。這些秘書應該能夠協助盟長處理相關工作。相關資料來源需要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蒙古盟部旗組織法》,並以最新版本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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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