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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蒙古各盟,各設盟民代表會議,其代表由本盟所屬各旗旗民代表會議推選之,名額大旗三人,中旗二人,小旗一人,任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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