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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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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各盟,各設盟民代表會議,其代表由本盟所屬各旗旗民代表會議推選之,名額大旗三人,中旗二人,小旗一人,任期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17條規定了蒙古各盟的盟民代表會議的組成與任期。根據該條規定,各盟設有盟民代表會議,該會議的代表由本盟所屬各旗的旗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推選代表的名額方面,大旗為三人、中旗為二人、小旗為一人。而這些代表的任期為一年。 參考資料: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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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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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 17 條規定:「蒙古各盟,各設盟民代表會議,其代表由本盟所屬各旗旗民代表會議推選之,名額大旗三人,中旗二人,小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