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17 條
快速跳轉
蒙古各盟,各設盟民代表會議,其代表由本盟所屬各旗旗民代表會議推選之,名額大旗三人,中旗二人,小旗一人,任期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17條規定了蒙古各盟的盟民代表會議的組成與任期。根據該條規定,各盟設有盟民代表會議,該會議的代表由本盟所屬各旗的旗民代表會議推選產生。推選代表的名額方面,大旗為三人、中旗為二人、小旗為一人。而這些代表的任期為一年。 參考資料: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17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