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18 條
快速跳轉
盟民代表會議之職權如左: 一、關於盟務之立法事項。 二、關於盟務之設計事項。 三、關於盟務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盟務之監察事項。 五、其他特別規定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 18 條規定盟民代表會議的職權包括以下幾項: 一、關於盟務的立法事項:盟民代表會議有權制定與盟部旗組織相關的法律法規,包括盟務相關的規定和條款。 二、關於盟務的設計事項:盟民代表會議有權參與和決定盟部旗組織的設計與安排,包括盟務的機構結構、分工、任命程序等。 三、關於盟務的審議事項:盟民代表會議有權對盟部旗組織的各項事務進行審議,包括制定盟務的計畫、預算和決策等。 四、關於盟務的監察事項:盟民代表會議有權監察和檢查盟部旗組織的執行情況,確保盟務的合法性、效率和公正性。 五、其他特別規定之事項:盟民代表會議還可以根據需要制定其他特別規定,以處理和決策與盟部旗組織相關的其他事項。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 18 條的規定,盟民代表會議具有相當廣泛的權限,涵蓋了盟部旗組織的各方面事務,從立法到設計、審議和監察。這些權限確保了盟部旗組織的運作的透明度、民主性和合法性。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