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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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務委員遇有缺出,由旗民代表會議推選加倍人數,札薩克保薦加倍人數,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選擇薦任之;其特別旗旗務委員出缺時,由旗民代表會議推選加倍人數,札薩克保薦加倍人數,呈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選擇薦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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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25條,當旗務委員出缺時,需要進行以下程序來選任新的委員: 1. 旗民代表會議推選加倍人數的候選人。 範例:如果原本的旗務委員人數為10人,則推選20人作為候選人。 2. 札薩克保薦加倍人數的候選人。 範例:如果原本的旗務委員人數為10人,則札薩克需要保薦20人作為候選人。 3. 將推選和保薦的候選人名單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選擇薦任新委員。 範例:候選人名單將送交蒙藏委員會,由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進行薦任程序。 特別旗的旗務委員出缺時,也需要進行相同的程序來選任新的委員,只是旗民代表會議和札薩克需要推選和保薦加倍人數的候選人。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解釋是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25條進行的,並非基於與中華民國法規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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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