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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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重要旗務,應由旗務會議決定,旗務會議以札薩克,旗務委員組織之,札薩克為主席,其會議規則,由該會議自定之。但應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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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 26 條規定了旗務會議的組織和運作方式。根據該條款,各旗的重要旗務事項應該由旗務會議決定,而旗務會議的組織則由札薩克(即旗務委員)組成,並由札薩克擔任主席。旗務會議可以自行制定會議規則。然而,旗務會議的決定應該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備案。因此,根據這一法條,蒙古盟部旗務會議在決定重要旗務事項時應遵從該條款的規定,同時也需要將其決策結果報告給管盟長和蒙藏委員會進行備案。在這個問題的範例中,我們無法提供具體例子,因為缺乏和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相關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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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