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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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公文,以札薩克,旗務委員之連署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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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 27 條規定,各旗公文應以札薩克、旗務委員的連署行之。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札薩克是指在蒙古盟部旗組織中具有特定職權和責任的官員,負責行文和監督旗務的執行。旗務委員則是指在蒙古盟部旗組織中負責協助札薩克處理旗務的官員。 此條規定強調了各旗公文必須由札薩克和旗務委員一同連署,表示對該公文的共同負責和支持。這可以確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可信度,並確保旗務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 例如,如果某個旗需要發布一份公文,該公文就需要經過該旗的札薩克和旗務委員連署才能生效。這代表著札薩克和旗務委員都同意該公文的內容和執行方式,並對其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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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