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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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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札薩克公署,設總務、政務二科,各置科長一人;其佐理人員之額數及處務規程,由該旗擬訂,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29條,旗札薩克公署設有總務科和政務科,每個科室都有一位科長。關於佐理人員的人數和處務規程,由該旗提出草案,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再轉呈行政院核定。這項法條規定了旗札薩克公署的組織架構和相關事項,以確保其運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體的人數和處務細節可能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訂和決定。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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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 29 條規定:「旗札薩克公署,設總務、政務二科,各置科長一人;其佐理人員之額數及處務規程,由該旗擬訂,呈報該管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