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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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札薩克公署,因事務之必要,得酌設各項專管機關。但應呈報該管盟長,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之;如屬特別旗,得逕咨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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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蒙古盟部旗組織法第30條,旗札薩克公署可以根據事務的需要設置各種專管機關。然而,必須向該管盟長呈報,並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如果是特別旗,可以直接請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核定。參考資料:蒙古盟部旗組織法。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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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